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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中院發(fā)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4-04-30 17:39:11 來源:皖江在線

一、杭州某公司與王某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杭州某公司是一家為孩子提供硬筆書法等素質教育的在線教育公司。該公司聘請知名書法家為其錄制寫字課程視頻,并約定由該公司享有課程視頻所有的著作權。該公司所有視頻只允許付費學員在其APP中在線觀看學習,禁止下載、銷售、傳播。王某在“閑魚”平臺銷售杭州某公司的課程視頻,通過百度網盤分享的方式將銷售的侵權視頻實際交付給買家。杭州某公司認為王某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馬鞍山市花山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閑魚”平臺上擅自銷售被訴侵權視頻課程,且未能提供合法來源,使得相關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百度網盤獲得上述被訴侵權視頻課程,其行為侵害了杭州某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判決王某停止侵權,并賠償杭州某公司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隨著在線教育行業(yè)的迅猛發(fā)展,網絡課程成為了著作權侵權的重災區(qū),部分權利人的課程資源被“搬運”至電商、二手交易平臺兜售,給相關權利人造成了巨大損失。教學課程視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錄音錄像制品,錄音錄像制作者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轉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在網絡平臺上銷售或轉售相關課程資源,屬于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的判決結果保障了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有助于規(guī)范網絡課程資源的交易市場。

二、無錫某自控工程公司與無錫某自動化裝置公司、王某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2018年至2022年期間,王某等人明知無錫某自動化裝置公司提供的閥門是假冒無錫某自控工程公司品牌的閥門的情況下,以安徽某公司名義將上述閥門銷售至馬鞍山,銷售金額共計500萬余元。于某等人未經無錫某自控工程公司許可,在閥門上使用與該公司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00萬余元。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法院(2023)皖0503刑初136號刑事判決認定王某等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某等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為賠償被害單位的損失,在上述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等人均預繳賠償款。無錫某自控工程公司認為無錫某自動化裝置公司、王某等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遂訴至法院。

馬鞍山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于某等人偽造無錫某自控工程公司注冊商標標識,并將生產的假冒該公司注冊商標的閥門進行銷售,侵犯了無錫某自控工程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綜合考量侵權的時間、案涉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相關當事人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預繳賠償款等因素,判決王某等人賠償無錫某自控工程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752000元。

【典型意義】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侵權主體承擔了刑事責任,不能排除其民事賠償責任。在確認民事案件賠償數額時,不應將違法所得金額等同于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也不應直接將刑事犯罪數額作為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而應綜合考量侵權的時間、案涉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以及相關當事人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預繳賠償款等因素確定賠償金額。本案的判決結果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體現(xiàn)了法律打擊知識產權犯罪與保護被害人權利的力度,也為其他潛在的侵權者敲響了警鐘。

三、江蘇某紙業(yè)公司與和縣某經營部、蕪湖某商貿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江蘇某紙業(yè)公司生產的“雙燈”牌衛(wèi)生紙于2016年被江蘇省名牌戰(zhàn)略推進委員會授予江蘇名牌產品稱號。2021年,江蘇某紙業(yè)公司發(fā)現(xiàn)和縣某經營部銷售的由蕪湖某商貿公司生產的衛(wèi)生紙與“雙燈”牌衛(wèi)生紙在包裝、裝潢上極其相似。江蘇某紙業(yè)公司認為和縣某經營部、蕪湖某商貿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馬鞍山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雖被訴侵權商品未使用“雙燈”牌商標標識,但通過對比,被訴侵權商品與江蘇某紙業(yè)公司生產的“雙燈”牌衛(wèi)生紙在包裝正面圖案布局上基本相同,僅在每個部分標注的文字內容、字體形式、配圖顏色不同,兩者整體視覺效果變化不明顯。且通過淘寶APP掃描被訴侵權商品識別出來的亦是雙燈衛(wèi)生紙,故可以認定被訴侵權商品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蕪湖某商貿公司、和縣某經營部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蕪湖某商貿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和縣某經營部停止侵害。

【典型意義】商品的包裝、裝潢往往與商標相輔相成,成為消費者識別、選擇商品的影響因素之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可能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增加消費者在相似包裝、裝潢商品上的區(qū)分成本,損害消費者權益和企業(yè)的經營優(yōu)勢。案涉兩款產品在包裝裝潢上高度相似,盡管被訴侵權商品使用了顯著不同的商標標識,仍然可能引起消費者混淆或誤認兩個品牌存在關聯(lián),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的判決結果對商品包裝、裝潢的反不正當競爭案件的裁判具有參考價值。

四、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與馬鞍山某電子商務公司、溫某等侵害作品發(fā)行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依法享有《劍橋雅思官方真題集5-16》系列書刊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家銷售的專有發(fā)行權。馬鞍山某電子商務公司在網絡服務平臺開設店鋪銷售《劍橋雅思官方真題集5-16》,成交數量及金額較大。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認為馬鞍山某電子商務公司、溫某等侵害其作品發(fā)行權,遂訴至法院。

馬鞍山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庭審中經對比,可以認定被控侵權圖書是盜版圖書。馬鞍山某電子商務公司未能舉證證明被控侵權圖書為合法出版物及有合法來源,主觀上存在過錯,其行為侵害了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對案涉正版圖書享有的發(fā)行權。雖然馬鞍山某電子商務公司銷售時間較短,但銷售侵權產品數量大,違法所得過高,給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屬情節(jié)嚴重,應按違法所得數額的2倍確定賠償數額。遂判決馬鞍山某電子商務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北京某文化傳播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開支共計142萬余元;溫某作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是打擊網絡銷售盜版書著作權侵權、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件。在互聯(lián)網時代,電商平臺作為圖書銷售的重要渠道,漸成盜版書銷售的新土壤,長期以來嚴重地傷害著著作權人和出版單位的權利,破壞著出版行業(yè)的正常發(fā)展,損害著消費者的利益。本案適用懲罰性賠償,顯著提高了售賣盜版圖書的侵權成本,有力震懾盜版侵權行為,從而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

五、顧某侵犯著作權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顧某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將下載的《傳奇世界》電腦端網絡游戲服務器端源代碼程序進行測試、修改,上傳至網絡服務器內,并將該游戲更名為《第一戰(zhàn)神》,開始運營該私服游戲。截至案發(fā),顧某共收取玩家充值共計人民幣50余萬元。經鑒定,顧某私設的《第一戰(zhàn)神》游戲客戶端目錄文件夾與《傳奇世界》官方游戲客戶端目錄文件有3443個文件完全相同,兩游戲服務端程序存在實質性相似。

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顧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計算機軟件,非法經營數額50余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遂判處顧某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典型意義】網絡游戲作品具有廣泛的影響力和巨大經濟效益,當前已成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重點領域?!八椒螒颉保话阒傅氖俏唇浿鳈嗳耸跈嗷蛘咴S可,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網絡游戲服務器端程序或者源程序后,私自架設網絡游戲服務器并牟取利益的行為,本質上屬于“網絡盜版行為”,給享有著作權的游戲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本案的審理體現(xiàn)了對游戲類作品的有力保護和對此類侵權行為的嚴厲打擊,有利于凈化網絡空間,促進文化市場的繁榮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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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趙文靜 審校:戎小平 董磊 簽發(fā):王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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